pdf文档 出口退税业务提醒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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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口退税业务提醒申请表企业海关代码企业名称登记人姓名手机号码职务电子邮件A()、B()、C()、D()、E()说明:希望得到信息内容A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勾选)B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C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D退税政策调整内容E与出口退税有关信息填表人:财务负责人:企业法人:公章备注:1、企业登记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和登记人姓名建议为财务主管、经理或主管财务经理。2、希望得到信息内容请勾选对应的A、B、C、D、E,全不选视作放弃业务提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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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业务提醒申请表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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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国税函〔2008〕265号: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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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局、直属局: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三个文件(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 【2006】102号),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以及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等五种情形的出口货物,规定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必然带来应税销售额和进项抵扣税额的调整,为了引导企业正确填报,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将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报规范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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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集中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确认表一、填表须知填写本表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1.如您选择由单位集中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集中汇缴),请务必于4月30日前将本表交至单位。 后续,请您密切关注集中汇缴申报及退(缴)税情况(可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者登录电子税务局WEB端在线关注);如发现申报信息有误,请及时提醒单位或者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2.如您无须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则不用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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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启飞财税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确认书一、填表须知填写本表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1.如您选择由单位集中代办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务必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本表交至单位。 后续,请您密切关注集中汇缴申报及退(缴)税情况(可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者登录电子税务局WEB端在线关注),如发现申报信息有误,请及时提醒单位或者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2.委托公司代为汇算清缴,您需要对提供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因提供信息不准确、责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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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税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方法(2010年)为了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规范出口企业的涉税行为,防范偷骗税案件发生,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02号)的规定,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方法修订明确如下:一、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范围(一)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二)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三)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四)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五)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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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视同内销的账务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特殊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有必要对外贸企业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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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来源:单海静的日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主要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由于以上5种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应税情况不同,因此,出口企业应当分别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应税年度做好相应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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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 (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处理规定如下:一、对政策明确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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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领发票业务属即办事项,实行一窗办理。 在一个窗口完成实名采集、登记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如纳税人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票限额申请同时完成)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服务单位提供备货,各局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严格管理。服务单位对专用设备的收费环节延后至上门安装环节。二、申领发票所需表单均提供免填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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