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档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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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来源:单海静的日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主要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由于以上5种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应税情况不同,因此,出口企业应当分别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应税年度做好相应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一、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科目对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主要涉及以下四项: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收入,冲减所对应的出口外销收入。二是“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成本,冲减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的部分。三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减。四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减。除以上四项科目以外,大型的出口企业最好能够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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