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x文档 律师将合法复制的证据给家属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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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将合法复制的证据给家属是否构成犯罪?【编者按】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不能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不能及时了解被告人涉案的相关情况,往往会要求辩护律师提供其在检察院、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意图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了解案情,并为被告人提供帮助。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被告人亲属具有案件证据材料的查阅权。与此同时,被告人亲属往往是刑事案件的委托人,是辩护律师的“衣食父母”。因此,辩护律师往往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想得罪“衣食父母”,另一方面也害怕承担风险责任。基于此,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2012)平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为切入点,力争全面分析该问题。【于萍案: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0年8月21日,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萍、助理律师卢鑫接受涉嫌贪污犯罪的马明刚之妻朱克荣的委托,担任马明刚案的一审辩护人。2000年11月1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马明刚提起公诉,并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移送了该案主要证据的复印件6本,共计421页。同年11月3日,朱克荣得知该案已到法院后,即告诉于萍。当日下午,于萍即安排卢鑫前来沁阳,并与马明刚的亲属朱克荣、马峰、马明魁等人一同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卢鑫依照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将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马明刚贪污案主要证据卷宗材料全部借出,并予以复印。复印后,朱克荣向卢鑫提出看一看复印的案卷材料,卢鑫没同意,答复要请示于萍同意。随后,马明魁用手机拨通了于萍的电话,向于萍提出要看复印材料。于萍表示同意,让马明魁把手机电话交给卢鑫,并在电话中交待卢鑫把复印材料留下。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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